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关于开展2019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各处、科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1号)要求,现就 2019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各类人才。
     二、选拔条件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应坚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
    (三)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五)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
      已获得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近年来没有取得新的成果,原则上不再次推荐。
     三、选拔数量
     医院将择优推荐3人。
     四、选拔程序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选的方法进行。
    (一)人选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由盟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选时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推荐人选时须提供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逐级审核。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驻区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区单位审定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专家评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成立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确定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拟表彰人选。
    (四)报批公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拟表彰人选名单报自治区政府审定,经批准后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五、表彰奖励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由自治区政府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人员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呈报表》(见附件1)一式3份及电子版,须附获奖的证书、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税部门的佐证)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另附PDF扫描件, 佐证材料应整体扫描或按呈报表中的顺序扫描后排序标明序号),按照填写《呈报表》的业绩成果次序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不按要求装订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材料申报时间截至2019年3月15日上午8点30分,逾期不予受理。请申报人员于截止日期前交至人力资源管理处1703办公室。
     相关表格请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息公开-人才队伍栏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人力资源管理处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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