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关于开展2017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各处、科室: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卫计人字〔201745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2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重点资助近十年回区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学位(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公派留学人员;自治区“511人才工程”境外培养人员。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在自治区或本地区、本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类别与资助额度

资助项目分启动、小额两类。

(一)启动项目。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主要资助近期回区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有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二)小额资助项目。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资助留学回区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请启动项目,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申请小额项目,需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小额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2)。

(二)资助项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三)对2014年度和2015年度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考核(名单详见附件3,考核表详见附件4),进展情况须包括项目是否结题、以何种方式结题、项目是否获得奖项等;经费使用情况须包括经费结余情况,经费使用明细情况等,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一并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四、经费划拨及使用管理

(一)获得启动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2018年底前,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同时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二)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资助经费予以收回,并用于第二年的资助工作。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三)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四)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挪用资助项目经费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五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的有关资助项目的处理。

(五)受助者在三个年度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五、申报时间要求

有意申报者请于2017727日下午1730分前将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交至人力资源管理处1703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医院将在申报者中每类择优挑选2名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及表格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息公开-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栏,或网站右上角全文检索中搜索查看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开展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小额资助经费申请表

附件32014年度和2015年度资助名单

附件4: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考核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人力资源管理处

201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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