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用低值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配送采购项目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3   浏览次数:3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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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用低值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配送采购项目预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用低值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配送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本项目基本情况及采购需求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官方网站和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预公告,预公告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317:00。

 各潜在投标人如对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预公告截止时间之前将书面原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潜在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供)、通迅地址、联系方式、相关意见或建议等]加盖潜在投标人公章后送(寄)达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和大街华府世家商业2号楼6楼,联系人:李娜 焦静 许文华 范佳乐,联系电话:0471-3827320-6082、6081,电子邮箱:nmct100@163.com),若外地潜在投标人可先电子邮件至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快递方式的请提前电话联系代理机构以免造成延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471-3283138。

说明:本公告中招标编号、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方法、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方法、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以上信息为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工具必填项,本公告为预公告,上述内容以后续项目实际发布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附:招标技术要求

 

附件:

招标技术要求非带量医用低值耗材集中配送

1.主要技术要求

1.1.配送时间提交采购订单后2个日历内送达

1.2配送地点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3.服务内容:非集采医用低值耗材

1.4.配送能力要求

1.4.1.★具有完善的物流配送能力,具备运输车辆、冷链车辆,确保医院所需的耗材等物资配 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

1.4.2.对有温度要求医用低值耗材的运输,应有冷藏或保温的措施严格遵照耗材冷链运输管理规定,采用冷链车、恒温冷藏箱、冷冻箱等进行运输,并提供完整的冷链记录。

1.4.3.★采用恒温冷藏箱运输时,恒温冷藏箱应提供全程的冷链记录采用冷车运输时,冷车具有符合要求的自动温度监控记录功能,同时采用远程监控技术实施实时温度监测及数据上传。

1.5.配送耗材要求:

1.5.1.集配商须按国家地方部门规定和医院要求提供所需备案的文件,保证所有文件真实、准确、有效确保产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可靠

1.5.2.集配商不得干预耗材的采购权和选择权不得随意更换供应渠道和产品如有渠道产品断供,应及时与医院采购部门协商经医院的相关部门同意,随时接受医院的监督和检查。

1.5.3.应根据医院耗材明细及配送服务要求,提供相关产品出厂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1.5.4★所供医用耗材必须是近期生产,院方接收产品时,产品剩余有效期不少于产品标注有效期的2/3。

1.5.5.供应的医用耗材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引起的质量纷争,由集配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1.5.6. 需在医院中心库房动态储备30日用量耗材。

1.6.验收要求:使用科室和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1.7.配送价格: ①如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医保局等国家部门价格调整或市场价格调整,配送价格也相应做出调整。 ②参考阳光采购价格定价:现有产品及新产品入院拟定价格,参考阳光采购价格,并确执行阳光采购最低价。 ③无阳光采购价格产品定价:参考其他医院同品牌同型号价格,并提供三家价格依据,执行三家最低价(提供其他医院发票与随货单)。

1.8.售后服务:必须有专人负责跟踪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处理一切事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准确予以解决。对医院服务有系统的规划,有持续不断提升服务的能力。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及包装问题以及后续产生医疗质量相关问题,属于原厂及供应商负责范畴,集配商负责追溯产品质量责任及相关损失赔偿。安排2名固定人员在医院进行质量跟踪服务

1.9.中标方应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项目所涉及的数据,未经医院同意,不得以商业目的统方,不得挪作他用。

1.10.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2.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没有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2.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2.5、供应商出具没有被监督主管部门处罚或列入黑名单的承诺函。

2.6、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内须包含6840(诊断试剂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另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7、投标人必须是经审查合格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耗材子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两级配送权限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企业;

2.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招标技术要求非带量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配送

1.主要技术要求

    • 配送时间提交采购订单后2个日历内送达
    • 配送地点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3.非集采体外诊断试剂

1.4.配送能力要求

1.4.1.应具备足够的冷库仓储能力满足院方指定的备货需求

1.4.2.★具有完善的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具备冷链车辆,确保医院所需试剂配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

1.4.3.严格遵照体外诊断试剂冷链运输管理规定,采用冷链车、恒温冷藏箱、冷冻箱等进行运输,并提供完整的冷链记录。

1.4.4.★采用恒温冷藏箱运输时,恒温冷藏箱应提供全程的冷链记录采用冷车运输时,冷车具有符合要求的自动温度监控记录功能,同时采用远程监控技术实施实时温度监测及数据上传。

1.5.配送试剂要求:

1.5.1.集配商须按国家地方部门规定和医院要求提供所需备案的文件,保证所有文件真实、准确、有效确保产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可靠

1.5.2.集配商不得干预试剂的采购权和选择权不得随意更换供应渠道和产品如有渠道产品断供,应及时与医院采购部门协商经医院的相关部门同意,随时接受医院的监督和检查。

1.5.3.应根据医院试剂供应目录及配送服务要求,提供相关产品出厂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1.5.4.★所供试剂必须是近期生产,院方接收产品时,产品剩余有效期不少于产品标注有效期的2/3

1.5.5.供应的试剂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引起的质量纷争,由集配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1.6.验收要求:使用科室和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1.7.配送价格:①如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医保局等国家部门价格调整或市场价格调整,配送价格也相应做出调整。 ②参考阳光采购价格定价:现有产品及新产品入院拟定价格,参考阳光采购价格,并确执行阳光采购最低价。 ③无阳光采购价格产品定价:参考其他医院同品牌同型号价格,并提供三家价格依据,执行三家最低价 (提供其他医院发票与随货单)。

1.8.售后服务:必须有专人负责跟踪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处理一切事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准确予以解决。对医院服务有系统的规划,有持续不断提升服务的能力。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及包装问题以及后续产生医疗质量相关问题,属于原厂及供应商负责范畴,集配商负责追溯产品质量责任及相关损失赔偿。安排2名固定人员在医院进行质量跟踪服务 

1.9.中标方应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项目所涉及的数据,未经医院同意,不得以商业目的统方,不得挪作他用。

1.10.说明“★”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1.11.配备智能采血服务管理系统,涉及软件、硬件验收合格后不纳入医院资产管理。集配商必须明确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配置清单等。预计采血窗口18个,集配商提供的智能采血服务管理系统必须满足医院的实际要求。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2.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没有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2.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2.5、供应商出具没有被监督主管部门处罚或列入黑名单的承诺函。

2.6、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内须包含6840(诊断试剂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另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2.7、投标人必须是经审查合格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耗材子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两级配送权限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企业;

2.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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